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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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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查驗之酒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書面放: 一、輸入時曾經查驗合格。 二、原產國及出口國符合一定條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酒品。 三、採抽批查驗方式,未經抽中批。 四、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酒品衛生證明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輸入時曾經查驗合格者,指同一申請查驗義務人、品牌名稱、原產地、酒精成分、產品種類、包裝材質及製造業者之酒類於進口前,二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或經其公告認可之實驗室依規定檢驗方法檢驗合格者。但同一申請查驗義務人、品牌名稱、原產地、產品種類、包裝材質及製造業者之葡萄酒,僅酒精成分不同時,亦適用之。
  3.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第五項規定,且提供我國酒品出口相同待遇之國家。
  4. 4.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酒品衛生證明文件,指下列三種: 一、屬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認可之實驗室或原產國及出口國政府機關(構)或該機關(構)認可之實驗室二年內所簽發之檢驗報告。 二、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種類,其原產國及出口國政府機關(構)或酒精性飲料專業團體二年內所簽發證明確屬公告產品種類並符合我國酒類衛生標準之驗證證明或保證證明。 三、進口葡萄酒,經申請查驗義務人聲明符合原產國規範之優質酒品者,其原產國及出口國之製造業者或出口商二年內所出具符合我國酒類衛生標準並經申請查驗義務人保證之文件。
  5. 5.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原產國及出口國,指其酒品生產、品質、標示、衛生檢驗及查緝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證認定其法令及管理制度完備,並已確實實施之國家。
  6. 6.第四項第二款所稱酒精性飲料專業團體,指已向前項原產國及出口國註冊登記之專業性團體,其專業屬性涵蓋其所欲證明之酒品者。
  7. 7.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三項或第五項之查證及認定,得邀集專家學者依所查證事實資料為之,並給予利害關係人(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申請進口酒類查驗時的相關情形及文件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申請查驗之酒類屬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採書面核放: - 輸入時曾經查驗合格。 - 原產國及出口國符合一定條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酒品。 - 採抽批查驗方式,未經抽中批。 - 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酒品衛生證明文件。 2. 第一款所稱輸入時曾經查驗合格指的是同一申請查驗義務人、品牌名稱、原產地、酒精成分、產品種類、包裝材質及製造業者之酒類,在進口前的兩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或經其公告認可的實驗室檢驗合格。不過,在同一申請查驗義務人、品牌名稱、原產地、產品種類、包裝材質及製造業者的葡萄酒中,只有酒精成分不同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這項規定。 3. 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的一定條件,是指符合第五項規定並提供我國酒品出口相同待遇的國家。 4. 第一款第四款所稱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酒品衛生證明文件,可以是以下三種: - 符合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認可之實驗室或原產國及出口國政府機關或該機關認可之實驗室二年內所簽發之檢驗報告。 - 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種類,其原產國及出口國政府機關或酒精性飲料專業團體二年內所簽發的符合我國酒類衛生標準之驗證證明或保證證明。 - 進口葡萄酒,經申請查驗義務人聲明符合原產國規範之優質酒品者,其原產國及出口國之製造業者或出口商二年內所出具符合我國酒類衛生標準並經申請查驗義務人保證之文件。 5.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原產國及出口國,指的是其酒品生產、品質、標示、衛生檢驗及查緝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證認定其法令及管理制度完備,並已確實實施之國家。 6. 第四項第二款所稱酒精性飲料專業團體指的是已在前項原產國及出口國註冊登記之專業性團體,其專業屬性涵蓋其所欲證明之酒品。 7.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三項或第五項之查證及認定時,可以邀集專家學者根據查證事實資料進行,並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菸酒管理法(菸酒管理法修正部分條文)修正日期:2020-06-03,資料來源: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 名詞
  •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酒類衛生標準法規
  • 查緝名詞
  • 法令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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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查驗之酒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書面核放: 一、輸入時曾經查驗合格。 二、原產國及出口國符合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