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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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查驗之酒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未變性酒精。 二、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 三、依國內外產品安全相關資訊或科學證據對人體有危害之虞。 四、依國內外產品安全相關資訊,有瞭解產品特性之必要。 五、申請查驗義務人輸入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之酒類曾經查驗不符規定。但其後連續輸入三批經查驗合格者,得改採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 六、申請查驗義務人曾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未符合查驗規定前,將先行放行之酒類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第三人。 七、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疑慮認為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
- 2.逐批查驗程序未完成前,同一申請查驗義務人再申請查驗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之酒類,仍依逐批查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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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進口酒類申請查驗的情形,如下: 1. 申請查驗的酒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逐批進行查驗: a) 未變性酒精。 b) 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的酒類。 c) 根據國內外相關產品安全資訊或科學證據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酒類。 d) 根據國內外相關產品安全資訊,有必要瞭解產品特性的酒類。 e) 申請查驗的酒類屬於同品牌、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且先前的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但如果連續輸入三批經查驗合格,可以改為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 f) 申請查驗的酒類屬於先前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符合查驗規定前,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轉移給第三方的酒類。 g)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疑慮認為有必要進行逐批查驗。 2. 在逐批查驗程序未完成之前,同一申請查驗的酒類如果屬於同品牌、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仍然按照逐批查驗的方式辦理。 參考資料: - 國際法規速報,進口食品查驗管理辦法(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12
- 證據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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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