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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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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酒類之查驗,依下列查驗方式執行: 一、逐批查驗:指申請查驗案件經受理後,該批酒類留置,經取樣檢驗,其結果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二、抽批查驗:指申請查驗案件經受理後,以每批抽中率不低於百分之五隨機抽驗;抽中批酒類暫行留置,經取樣檢驗,其結果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三、書面放:指申請查驗案件經受理後,經電腦檢核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准予輸入。但依該條規定首次檢附國內外衛生證明文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有衛生安全疑慮時,仍得取樣檢驗。
  2. 2.同批申請查驗之酒類,應為品牌名稱、原產地、酒精成分、產品種類及包裝材質相同之酒類。但屬葡萄酒僅其酒精成分不同者,得併成一批申請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進口酒類的查驗方式和條件。根據該條,進口酒類的查驗可以進行逐批查驗、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 首先,逐批查驗指的是申請查驗案件被受理後,批量的酒類需要留置,並進行取樣檢驗。如果檢驗結果符合規定,才能進行輸入。 其次,抽批查驗則是指申請查驗案件被受理後,每批酒類需要隨機抽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進行檢驗。被抽中的批次酒類需要暫行留置,然後進行取樣檢驗。如果檢驗結果符合規定,才能進行輸入。 最後,書面核放是指申請查驗案件被受理後,根據電腦檢核結果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准許輸入。但是根據該條規定,首次申請查驗的情況下需要附上國內外的衛生證明文件,並經審核符合規定才能輸入。不過,如果有衛生安全疑慮,仍然可以進行取樣檢驗。 此外,同批申請查驗的酒類應該具有相同的品牌名稱、原產地、酒精成分、產品種類和包裝材質。但是葡萄酒可以只有酒精成分不同的情況下,合併成一批進行查驗。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署「進口食品查驗辦法」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58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https://www.baphiq.gov.tw/cwmfs/cw/6/12aba1ad3b423b91012c8f3838ff12a7.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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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進口酒類之查驗,依下列查驗方式執行: 一、逐批查驗:指申請查驗案件經受理後,該批酒類留置,經取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