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進口供製酒以外用途使用之未變性酒精。 四、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五、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逾美金一千元,因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專案免驗。
- 2.符合前項但書第五款專案免驗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其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同製造業者,同一進口人於六個月內申請免驗以一次為限。但供研發測試用之酒類,進口人檢具研發測試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 3.第一項但書之免驗酒類,進口人應確保其品質衛生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口人違反免驗酒類用途者,停止免驗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進口酒類的查驗程序和免驗情形。根據該條第一款,進口酒類需要申請查驗,但有五種情況可以免予查驗。第一種情況是進口供自用的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第二種情況是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第三種情況是進口供製酒以外用途使用的未變性酒精。第四種情況是進口非供銷售的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其完稅價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第五種情況是進口非供銷售的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其完稅價格逾美金一千元,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專案免驗。根據第二款規定,符合第五款專案免驗情況的酒類,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同製造業者,同一進口人在六個月內只能申請一次免驗,但供研發測試用的酒類,如果進口人提供了研發測試計畫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則不受此限制。根據第三款規定,免驗酒類的進口人應確保其品質衛生符合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查核,如果進口人違反免驗酒類的用途,則會停止免驗六個月。 根據臺灣關務司法文書資料庫上的一份判決書(臺灣高等行政法院臺中分院 2019 年 9 月 18 日 確定判決),該判決書中提到了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3條的相關內容,並就一個案例進行了解釋和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非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關稅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