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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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進口酒類的查驗範圍、查驗項目、查驗義務人和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進口的酒類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的衛生標準。查驗項目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酒類產品特性、檢驗結果、衛生安全資訊和防制疫情等情勢的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進口酒類的查驗義務人為酒類的進口業者。根據本法第39條第3項和第6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執行進口酒類的查驗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2019年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3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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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