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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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查驗之酒類不適用第五條逐批查驗及前條書面核放方式者,採抽批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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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7條,如果進口的酒類不符合第5條逐批查驗或前條書面核放的方式,則可以採取抽批查驗的方式進行查驗。 這表示當進口的酒類不符合逐批查驗或書面核放的要求時,可以隨機選取一部分酒類進行查驗。具體的查驗方式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的其他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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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