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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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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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 12 條的內容或相關的參考資料。提供的法條資料只包括菸害防制法、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的資訊。因此無法針對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 12 條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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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