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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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環保設備: 一、廢水處理設備。 二、廢氣排氣防治設備。 三、集塵及除塵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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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