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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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菸產製工廠為供例行之品管檢驗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應設置試驗場所,其標準條件應符合CNS五九一七菸葉及菸製品檢驗法-試驗場所之標準條件,且具有下列基本檢驗設備: 一、天平。 二、圓周測定計。 三、水份測定設備。
- 2.產製紙(捲)菸及其他菸品之工廠,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菸支水份調合設備。 二、吸菸機。 三、氣相層析儀。 四、透氣度測定計。 五、壓降測定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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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 10 條規定了菸產製工廠應該符合的標準和檢驗設備要求。根據該條規定,菸產製工廠應該設置符合CNS5917菸葉及菸製品檢驗法-試驗場所之標準條件的試驗場所,並且必須具備一些基本的檢驗設備,包括天平、圓周測定計和水份測定設備。 2. 對於產製紙(捲)菸及其他菸品的工廠,除了要滿足前項的標準和檢驗設備要求外,還需要具備一些額外的檢驗設備。這些額外的設備包括菸支水份調合設備、吸菸機、氣相層析儀、透氣度測定計和壓降測定儀。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菸葉及菸製品檢驗法 (CNS五九一七),試驗場所應滿足特定的標準要求,如設置清潔、通風、溫度穩定的環境,並具備正確的設備和儀器,以進行菸葉和菸製品的檢驗。菸支水份調合設備可用於調整菸支中的水分含量,吸菸機則可模擬人體吸菸過程進行測試。氣相層析儀可以用來檢測菸品中的化學物質組成,透氣度測定計則可測量菸紙或菸嘴的透氣性能,而壓降測定儀可以用來檢測菸支的抽菸阻力。以上這些設備對於確保菸製品的品質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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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