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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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菸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之設置,依本標準之規定。
- 2.業者增設工廠、變更廠址、新增產品種類,及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菸製造業許可執照者,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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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 2 條」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幾點: 1. 菸產製工廠的建築及設備的設置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2. 業者如果要增設工廠、變更廠址、新增產品種類或是在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籌設許可但尚未取得菸製造業許可執照,都應該按照本標準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修正日期:2018 年 11 月 12 日),菸草技術研究所,農業試驗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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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