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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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菸產製工廠之廠房面積不得小於一萬八千平方公尺,且其製造作業場所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八千平方公尺。
- 2.前項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及其他直接處理菸品之工作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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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3條,菸產製工廠的廠房面積不得小於一萬八千平方公尺,且製造作業場所的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八千平方公尺。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及其他直接處理菸品之工作區域。 依照該法條所規定,菸產製工廠的廠房面積需大於一萬八千平方公尺,並且製造作業場所的樓地板面積需大於八千平方公尺。這些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以及其他直接處理菸品的區域。 例如,一家菸產製工廠的廠房面積為二萬平方公尺,製造作業場所的樓地板面積為一萬平方公尺,則符合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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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