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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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出售公股時,有關員工優惠優先認購相關原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2.本公司員工持有優惠優先認購之股票,在二年內不得轉讓。
- 3.本公司成立時按本公司資本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本公司員工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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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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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本公司出售公股時,有關員工優惠優先認購相關原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員工持有優惠優先認購之股票,在二年內不得轉讓。 本公司成立時按本公司資本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本公司員工福利基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有關員工優惠優先認購相關原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公司員工持有優惠優先認購之股票,在二年內不得轉讓。 三、第三項規定公司成立時按公司資本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本公司員工福利基金。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法規
- 持有名詞
- 職工福利金條例法規
(091042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有關員工優惠優先認購相關原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公司員工持有優惠優先認購之股票,在二年內不得轉讓。 三、第三項規定公司成立時按公司資本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本公司員工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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