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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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發行新股時,應報請財政部核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承購;其承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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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當該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新股時,應向財政部報請核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以內的股份,由該公司員工優先進行承購。至於承購的具體辦法,則由財政部來制定。根據我所查找到的資料,《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並未對員工的承購權利與承購方式做進一步的規定,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多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本公司以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發行新股時,應報請財政部核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承購;其承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員工優先承購新股。 二、參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條例」第十四條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 核定名詞
(0910425 制定)
一、明定員工優先承購新股。 二、參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條例」第十四條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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