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其所領養老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2條的規定,如果改投勞工保險導致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損失,則當申請領取公教人員保險的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如果所領取的養老給付金額低於原補償金的金額,只需要繳回與所領取的養老給付相同金額的補償金。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位公教人員之前加入了菸酒公司的保險計劃並支付了一定的補償金。之後,他轉投勞工保險,導致他失去了原有的公教人員保險權益。當他到了領取養老給付的年紀時,如果他所領取的養老給付金額比他原本支付的補償金要少,他只需要繳回與領取養老給付金額相同的補償金。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其所領養老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立法理由明定發給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差額之補償金。
- 法令名詞
(0910425 制定)
明定發給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差額之補償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