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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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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進用之人員,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得比照公務人員有關規定。
  2. 2.前項人員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選擇改依前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均不得低於具原身分人員。
  3. 3.本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分局菸酒配銷處暨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雇用人員管理要點雇用之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得由本公司改依前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4. 4.本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予費用,由本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提撥基金予以支應;其辦法,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5. 5.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職工退休金準備金未提足額部分,應於本公司設立後五年內提足。但如有超額盈餘時,應優先提撥退休準備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1條的規定如下: 1. 在本條例施行前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且轉調至本公司的人員,其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進用的人員,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的規定。包括薪資、福利、考試成績、退休、資遣和撫卹等事項,可以參考公務人員相關規定進行。 範例:一位原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調至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他的薪資和福利待遇可以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2. 在本條例施行日之後五年內,前項人員可以選擇改變適用法令的方式。一旦做出選擇,就不能再進行變更。然而,他們的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以及其他福利和勞動條件等,都不能低於原先的身分。 3. 本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分局菸酒配銷處暨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雇用人員管理要點雇用之人員,以及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可以轉換為適用前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的規定。 範例:在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菸酒配銷處暨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雇用的人員,可以選擇改為適用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的規定。 4. 本公司所需退休給予費用必須依據精算方法計算退休金成本,並以基金形式提供支持。具體辦法由本公司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 範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依據精算方法計算退休金成本,並以基金形式提供支持。 5.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職工退休金準備金未達到足額部分,必須在本公司成立後的五年內提足。然而,如果有超額盈餘,必須優先提撥給退休金準備金。 範例:如果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的退休金準備金未達到足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成立後的五年內提足。但如果有超額盈餘,必須優先提撥給退休金準備金。

立法沿革 1

(0910425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進用之人員,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得比照公務人員有關規定。   前項人員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選擇改依前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惟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均不得低於具原身分人員。   本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分局菸酒配銷處暨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雇用人員管理要點雇用之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得由本公司改依前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予費用,由本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提撥基金予以支應;其辦法,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職工退休金準備金未提足額部分,應於本公司設立後五年內提足。但如有超額盈餘時,應優先提撥退休準備金。

立法理由明定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進用之轉調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資遣、撫卹之規定;不適用公務人員規定者,各項勞動權益不得低於原身分人員。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名詞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10425 制定)

明定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進用之轉調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資遣、撫卹之規定;不適用公務人員規定者,各項勞動權益不得低於原身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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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