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10 條,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1. 根據本條第 1 款,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監察人以及代表公股的董事必須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而總經理和其他董事則可以不需要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舉例:如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一位政府官員,那麼他必須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而其他董事則可以是公司聘請的專業人士或一般雇員。 2. 根據本條第 2 款,除了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下的從業人員,適用本公司的人事規章,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的規定。 舉例:如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位從業人員是一名普通職員,他的僱用、薪資、晉升等事項將依照該公司的人事規章辦理,而不需要遵守公務人員相關法令的規定。 3. 根據本條第 3 款,有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規章中關於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的內容,必須由財政部擬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舉例:如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制定有關員工的薪資、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的規定,必須由財政部擬定,並經行政院核定後才能生效。 4. 根據本條第 4 款,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從業人員,不能因為其晉升資格的不同而受到歧視。 舉例:如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在晉升時遇到了歧視,例如基於種族、性別或其他不相關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對待,這是違反該條例的行為。 以上解釋是根據最新的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進行的,並且與該條例的相關條款有關聯。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人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因其晉用資格之不同而予以歧視。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長、監察人、代表公股之董事應具公務人員身分。
- 監察人名詞
-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核定名詞
明定董事長、監察人、代表公股之董事應具公務人員身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