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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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依個人意願報請財政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長轉介該部及所屬機關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比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相關規定之條件給予離退;其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 2.前項現職人員轉任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財政部及所屬機關之職務為限。
- 3.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退外,不因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而予以資遣或裁員。
- 4.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 5.第一項轉任其他行政機關經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人員,其年資、職等應採計;其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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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9條規定了有關現職人員的轉任事項。根據該條第1款,施行前的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的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外,可以根據個人意願報請財政部轉介到該部及所屬機關,或者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轉調的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此外,根據第4款,轉任人員的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例如,如果臺灣菸酒公賣局改制,該條第3款規定轉調本公司人員不因改制而被資遣或裁員,保障了他們的工作權益。 另外,根據第2款規定,轉任財政部及所屬機關的現職人員可以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特種考試規則的限制。這意味著他們可以直接轉任,不需要參加特種考試。當然,在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可能還是會有一些條件限制,具體限制應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財政部及所屬機關的職務為限。 以上解釋參考了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9 條本身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依個人意願報請財政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長轉介該部及所屬機關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比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相關規定之條件給予離退;其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現職人員轉任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財政部及所屬機關之職務為限。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退外,不因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而予以資遣或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第一項轉任其他行政機關經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人員,其年資、職等應採計;其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原任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人員轉調之相關事項。 二、依考選部意見增列第二項,「前項現職人員轉任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財政部及所屬機關之職務為限。」
- 行政機關名詞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資遣名詞
- 銓敘名詞
一、明定原任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人員轉調之相關事項。 二、依考選部意見增列第二項,「前項現職人員轉任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財政部及所屬機關之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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