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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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業所使用之財產與生產設備,應列冊移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之土地及房屋設備,依法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2.本公司財物之購置及定製由審計機關事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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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8條的規定: 1.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業所使用的財產和生產設備應該列冊移轉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而其他土地和房屋設備則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移轉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2.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物購置和定製必須經過審計機關的事後審計。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顯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業務所使用的財產和生產設備的移轉上應遵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的相關規定。例如,如果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使用的財產和設備需要轉移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則應按照相應的移轉程序將其列冊移轉給該公司。此外,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物購置和定製應該遵循審計機關的事後審計程序。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業所使用之財產與生產設備,應列冊移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之土地及房屋設備,依法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本公司財物之購置及定製由審計機關事後審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業所使用之財產與生產設備,應列冊移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之土地及房屋設備,依法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二、第二項規定「本公司財物之購置及定製由審計機關事後審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42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業所使用之財產與生產設備,應列冊移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之土地及房屋設備,依法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二、第二項規定「本公司財物之購置及定製由審計機關事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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