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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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監察人執行之: 一、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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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7條,監察人有以下職責: 1. 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2. 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書,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有權隨時調查公司的業務及財務狀況,以及查核公司的帳冊及文件。這些權益的行使必須維護股東的權益并確保公司的正常運營。此外,根據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股東也可以指派律師或會計師來查閱公司的各項表冊及監察人的報告書。這些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股東的權益並確保公司的財務和業務狀況的透明度。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下列事項由監察人執行之: 一、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立法理由明定監察人之職權。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0910425 制定)
明定監察人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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