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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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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分支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3條的規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在中央政府所在地進行,同時也可以在國內外的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藉由設立分支機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擴大其業務規模,提供更多地區的服務。根據相關資料,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設有多個分支機構,並且也有國際分公司,在不同地區提供菸酒產品的銷售和服務。

立法沿革 1

(0910425 制定)

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分支機構。

立法理由明定公司設立地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425 制定)

明定公司設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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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3 條規定:「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分支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