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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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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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3條的規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在中央政府所在地進行,同時也可以在國內外的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藉由設立分支機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擴大其業務規模,提供更多地區的服務。根據相關資料,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設有多個分支機構,並且也有國際分公司,在不同地區提供菸酒產品的銷售和服務。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本公司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分支機構。
立法理由明定公司設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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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425 制定)
明定公司設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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