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4 條主要內容如下: 1. 該公司應有十一至十五名董事和三至五名監察人組成董事會。其中,公股董事應由工會代表佔五分之一。 2. 公股股東可由財政部指派自然人作為代表,代表人數適用該條文規定,可以分別當選為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以下是與該條文相關的參考資料: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4 條:根據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該條文規定了公司董事和監察人的人數組成,以及公股股東的代表人選舉方式。 - 最新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用來規範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運作和管理的文件,其中應包含有關董事和監察人的選任程序和權限等相關內容。 這是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4 條的解釋,根據給定的參考法條和資料進行釋義。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本公司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另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公股董事應有五分之一工會代表。 本公司公股股東得由財政部指派自然人為代表,代表有數人時,分別當選為董事、監察人。
立法理由明定公司董、監事之人數。
- 監察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0910425 制定)
明定公司董、監事之人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