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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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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轉任人員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分別取得其考試及格等級、類科之任用資格外,其轉任前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年資,得按年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其年終考核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者,並得採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至所任職務最高職等為止。
  2. 2.轉任人員轉任前服務年資,除依前項規定採計取得所轉任職務職等之任用資格外,如尚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
  3. 3.第一項所稱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之規定。
  4. 4.轉任人員依第一項規定換算至薦任第九職等後,其考試、學歷、年資及年終考核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採計提敘官等,積餘年資並得依第一項規定採計提敘簡任職等及俸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第 4 條》,我們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該條第一項規定,轉任人員在取得考試及格等級和任用資格基礎上,如果其轉任前曾任職的部門和轉任職務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則在轉任後可以按照年限進行提升職等的核加。 舉例來說,如果轉任人員在轉任前在菸酒公賣局擔任科長一職,且根據考績結果顯示其有良好的服務表現,那麼轉任後可以按照年限核加到對應行政機關的職等。 2. 該條第二項規定,轉任人員在轉任前的服務年資中,除了按照前項規定核加職等外,如果仍有未使用的年資,則可以按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定進行提升俸級。 舉例來說,如果轉任人員在菸酒公賣局任職期間累積了多年的服務年資,但在轉任後只能取得相對較低的職等,那麼其未使用的年資可以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定進行提升俸級。 3. 該條第三項規定,轉任人員的職等相當、性質相近和服務成績優良的認定,根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升俸級認定辦法。 這表示轉任人員的職等相當和性質相近以及在轉任前的服務成績優良的判斷,會依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升俸級的規定來進行。 4. 該條第四項規定,在轉任人員換算到薦任第九職等後,根據其考試、學歷、年資和年終考核結果,如果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可以進行提升官等,並且還可以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提升簡任職等和俸級。 舉例來說,如果轉任人員在菸酒公賣局轉任前已經取得了相應的考試及格等級、類科,並根據年資和考績結果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那麼在轉任時可以根據該條規定進行提升官等,並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一步提升簡任職等和俸級。 以上釋義和範例是根據參考資料《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令》所提供的法條進行解釋。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法規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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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第 4 條規定:「轉任人員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分別取得其考試及格等級、類科之任用資格外,其轉任前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