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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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的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的第3條,有以下解釋: 根據該法條的第9條第5項,「國家考試及格」的定義是指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的第8條第1項所確定的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而「未送銓審人員」則指尚未送交銓敘部進行銓敘審定的人員。 這意味著,當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的現職人員轉任到行政機關時,其年資和職等的計算需符合該法條的要求。具體而言,他們必須經過國家考試及格,並且尚未進行銓敘審定。 舉個示例,假設該局的某位員工提出要轉任到行政機關。根據本法條的規定,如果他已通過了相應的國家考試,並尚未進行銓敘審定,那麼他的年資和職等可以用來計算他在新機關的職位。然而,如果他已經進行了銓敘審定,則無法再根據這個法條進行年資和職等的計算。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
- 第九條第五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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