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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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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所稱國家考試及格,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所稱未送銓審人員,指未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的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的第3條,有以下解釋: 根據該法條的第9條第5項,「國家考試及格」的定義是指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的第8條第1項所確定的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而「未送銓審人員」則指尚未送交銓敘部進行銓敘審定的人員。 這意味著,當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的現職人員轉任到行政機關時,其年資和職等的計算需符合該法條的要求。具體而言,他們必須經過國家考試及格,並且尚未進行銓敘審定。 舉個示例,假設該局的某位員工提出要轉任到行政機關。根據本法條的規定,如果他已通過了相應的國家考試,並尚未進行銓敘審定,那麼他的年資和職等可以用來計算他在新機關的職位。然而,如果他已經進行了銓敘審定,則無法再根據這個法條進行年資和職等的計算。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

  • 第九條第五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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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所稱國家考試及格,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