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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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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具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之現職人員,經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菸酒公司)報請財政部轉介該部及所屬機關或由菸酒公司輔導轉任其他行政機關者,其年資及職等採計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2. 2.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上述引用的法規,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若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的現職人員具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且欲轉任其他行政機關,則其年資及職等將依照「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的規定進行採計。然而,如果現職人員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則不適用上述採計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以下提供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參考: 範例:某位在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工作的職員獲得了國家考試的及格證書,但尚未通過銓敘。該職員想要轉任到財政部或其他行政機關工作。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的規定,該職員的年資及職等在轉任過程中將根據該辦法進行採計,以便評估其轉任的資格與待遇。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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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具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之現職人員,經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