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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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
- 2.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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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需要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十份,向本部提出。而再利用計畫書的內容應包括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方式、再利用方式、污染防治計畫(包括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的清理計畫)、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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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