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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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者,得共同提出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及再利用試驗計畫書一式十份,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並得以試驗結果作為國內實績,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
- 2.前項再利用試驗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試驗數量及試驗期間。 二、再利用技術原理、設施及設備。 三、試驗方法、程序及步驟。 四、清除及再利用污染防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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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針對第一款,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沒有相關的再利用可行性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可以共同提出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和再利用試驗計畫書。這份計畫經過經濟部的核准後,可以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也可以使用試驗結果作為國內實績,再根據前一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對於第二款的再利用試驗計畫書內容,需要包括廢棄物的基本資料、試驗數量和試驗期間。還需要包括再利用的技術原理、設施和設備。也需要詳細描述試驗的方法、程序和步驟。最後,還要提供清除和再利用污染防治方式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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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