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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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該條款涉及申請表及計畫書的審查程序。根據第1項,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後,如果發現內容資料欠缺,經本部通知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補正。如果在補正期限屆滿後仍未能補正完成,本部有權駁回該申請。 根據第2項,經書面審查後,本部有權邀集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以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在必要的情況下,本部也可以進行現場勘查。如果在本部通知的修正期限屆滿後,申請人仍未能進行修正,本部有權駁回該申請。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表及計畫書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通過書面審查和可能的實質審查,可以找出和解決申請表及計畫書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申請人未能遵守補正或修正的要求,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根據經濟部環境資源專區網站的資料,可以了解到這些條款適用於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申請程序。申請人需要填寫申請表和提交計畫書進行審查,在進行審查時可能會邀請相關專家進行評估。 參考資料: - 經濟部網站 - 環境資源專區:https://www.moeaidb.gov.tw/environment/Detail.aspx?NodeID=353&PageID=4639&TID=783ac446-d55a-4a9b-8e4f-137e6b9cd4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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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