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 2.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記載事項變更時,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第三款、第四款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以下事項: 1. 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2. 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3. 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的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4. 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的數量。 5. 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6. 其他根據本部規定的事項。 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第1款或第2款的記載事項有變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自實際發生變更的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如果第3款或第4款的記載事項有變更時,則需要依據第8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參考資料: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
- 核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