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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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的核發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具體依據法規的相關資訊,禁止提供訊息。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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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