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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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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發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的核發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具體依據法規的相關資訊,禁止提供訊息。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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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部核發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