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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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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利用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之四至六個月間,應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許可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者,應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2. 2.展延申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再利用許可的期限和展延申請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再利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在許可期限屆滿前的四至六個月內向本部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如果未提出展延申請,許可即失效,不得再從事許可的再利用業務,必須依照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展延申請,本部有權直接拒絕該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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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再利用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之四至六個月間,應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