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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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再利用許可的期限和展延申請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再利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在許可期限屆滿前的四至六個月內向本部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如果未提出展延申請,許可即失效,不得再從事許可的再利用業務,必須依照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展延申請,本部有權直接拒絕該申請。
- 第八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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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