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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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責任廠商應於完成菸酒回收銷毀後,將其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陳中央主管機關。
- 2.責任廠商應詳載並妥善保存有關菸酒回收銷毀之完整書面資料至少五年,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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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11條的內容,回答如下: 1. 該條款指出,責任廠商在完成菸酒回收銷毀後,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其處理過程和結果,並將相關文件備案。在需要的情況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查閱。 2. 該條款要求責任廠商詳細記載並妥善保存與菸酒回收銷毀相關的完整書面資料,保存期限為至少五年,以便日後查核。 參考資料: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11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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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