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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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責任廠商需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才能進行銷毀行動,並且需要有關單位一同監督執行。在銷毀回收酒精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與當地消防及有關單位共同監督執行。 範例參考:責任廠商申請進行劣酒回收銷毀處理,需要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並經過審核後方可執行,並且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有消防及有關單位進行監督。 2. 銷毀作業必須符合環保法令的規定,並且需要防止劣酒外流或被吸食或飲用的情況發生。 範例參考:在進行劣酒回收銷毀的過程中,責任廠商需要確保銷毀作業符合環保法令的要求,並且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以防止劣酒外流或被不當使用。 3.如果責任廠商不能進行回收銷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代替進行回收銷毀,而相關費用由責任廠商負擔。 範例參考:若責任廠商因某些原因無法執行劣酒回收銷毀的任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代替負責進行回收銷毀,但相關的費用需由責任廠商負擔。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代履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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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