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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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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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菸酒事業應該採取的人員管理措施。根據這條法條,菸酒事業應該建立管理機制,根據作業需要設定不同權限的人員,並定期確認權限的適當性和必要性。此外,應檢視涉及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相關業務流程的負責人員。同時,菸酒事業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並在人員離職時辦理個人資料的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參考資料: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衛生福利部) - https://dep.mohw.gov.tw/DOS/np-1807-113.html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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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