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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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之。 四、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嗣該媒介物於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適當防範措施,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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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菸酒事業應當采取的個人資料安全管理措施。根據該條的要求,菸酒事業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針對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情況,應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的相關規範。 二、對於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內容,如果有加密的需要,在蒐集、處理或利用的過程中應採取適當的加密機制。 三、在作業過程中如果需要備份個人資料,應按照原件的要求,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保護。 四、對於個人資料存儲在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上的情況,當這些媒介物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的洩漏。 【參考資料】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菸酒事業)
- 個人資料名詞
- 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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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