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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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應採取下列環境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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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菸酒事業在處理和保存個人資料的媒體(如紙本文件、磁碟、磁帶、光碟片等)時,應該採取以下的環境安全管理措施: 1. 根據作業內容的不同,實施適當的進出管制方式。這意味著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進入相關區域,這樣可以限制個人資料的存取。 2. 必須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物,確保它們不會遺失或被未經授權的人員取得。這可以包括將儲存媒介物放在特定的安全地點,如專用的儲存櫃或安全房間。 3. 鑒於不同媒體存放的環境不同,必須審慎考慮建立適當的保護設備或技術。例如,可以考慮在儲存媒介物周圍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防護門或安全感應器等。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菸酒事業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提供適當的安全保護,以防止個人資料的損失、竊取或不當使用。菸酒事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 個人資料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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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