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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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菸酒事業應該採取的措施以維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根據該條,菸酒事業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記錄個人資料的使用情況、保存自動化機器設備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以便在必要時能夠證明其執行計畫的過程和情況。此外,當菸酒事業結束業務後,應採取以下措施: 1. 銷毀:包括銷毀個人資料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提供證明銷毀的方式。 2. 移轉:包括移轉個人資料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保留該個人資料的法律依據。 3.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包括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記錄、軌跡資料和相關證據應留存至少五年。 參考資料: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11年)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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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