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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00-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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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已於民國107年刪除,配合兩稅合一廢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取消,現行多退少補規定見第100條。

Q · 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現在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已於民國107年(2018年)刪除。原條文規範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退稅時,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避免政府變相補貼。107年兩稅合一制度全面廢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機制取消後,本條失去依附而刪除。現行結算申報多退少補規定見第100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範營利事業退稅時應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避免政府變相補貼。107年兩稅合一制度全面廢除後,整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機制取消,本條也隨之刪除。小額免徵退部分則因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已有明確規定而不需重複。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功能在於規範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退稅時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勾稽退還,屬兩稅合一制度配套程序,隨該制度於民國107年廢除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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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107年刪除,配合兩稅合一制度廢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取消而失效。現行結算申報多退少補規定見第100條。

Q2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營利事業退稅時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107年隨兩稅合一廢除而刪。

Q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什麼?

兩稅合一制度下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扣抵稅額餘額的帳戶,107年制度廢除後取消。

Q4條文刪除後結算申報退稅看哪一條?

看第100條,多退少補的核心規定在那;退補加計利息見第100條之2。

Q5第100條之1和現行第100條差在哪?

第100條是現行多退少補本體仍有效;第100條之1是兩稅合一配套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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