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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102-3 條(未分配盈餘之催報及未依限辦理之處理)

  1. 1.稽徵機關應協助營利事業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並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填具催報書,提示延遲申報之責任。催報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2. 2.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營利事業,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申報;其逾限仍未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營利事業依限繳納;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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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3 規定,稽徵機關核定未分配盈餘稅前,須先寄催報書,逾期再寄滯報通知書給營利事業 15 日補報。

Q · 未分配盈餘忘了申報,國稅局會直接核定嗎?

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3,稽徵機關不能一聲不吭就核定。法定階梯是:申報期限屆滿前 15 日先寄催報書提示責任;逾期未報,再寄滯報通知書限 15 日補報;仍不補報,才能依查得資料核定稅額並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任一階段程序瑕疵,核定的合法性都可能被質疑。

白話解讀

稅務局要追你的未分配盈餘稅,不能一聲不吭就動手。法律規定了一個精確的階梯:申報期限屆滿前15天,稽徵機關必須先寄催報書提醒你。你沒報?它要再寄一張滯報通知書,給你15天補報。你還是不報?它才能動用「查得資料」幫你核定稅額,直接算一個數字叫你繳。很多營利事業負責人收到核定通知就認命繳了,不知道如果稽徵機關跳過前面任何一個台階,例如根本沒寄催報書,這個核定的程序合法性就有裂縫。更關鍵的是,就算被強制核定了,這不是終點:後面如果查到新的課稅資料,稽徵機關還能再來一次。這條的精髓在於:它不是保護你逃稅,而是確保追稅的過程有規矩可循。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3 為未分配盈餘的稽徵程序規範,建立三道前置關卡:申報期限屆滿前 15 日的催報書、逾期後的滯報通知書(限 15 日補報)、以及最終依查得資料的強制核定。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追繳未分配盈餘稅的過程依法定順序進行,並給予營利事業補報的程序保障;末段並保留嗣後發現新課稅資料得依稅捐稽徵法重核的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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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催報書沒收到,直接收到核定通知,能怎麼辦?

催報書是稽徵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善意提醒。如果它沒有寄或送達不合法(例如寄到舊地址),你在復查或訴願時可以主張程序瑕疵。實務上催報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所以機關可能辯稱已公告——此時要求其提出公告時間、地點、方式的完整紀錄,很多機關在這一步的文件管理其實有漏洞。

Q2被強制核定的金額太離譜,有什麼辦法?

強制核定是依查得資料,不是依你的帳冊,金額往往偏高。你有兩條路:一是在復查階段補提帳冊和會計師查核報告,用自己的數字推翻它的數字;二是主張核定程序有瑕疵(催報或滯報通知未依法送達)。復查階段補提的資料,稽徵機關依法必須審酌,不能說你之前沒報就不看,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第二次機會。

Q3滯報通知書收到後有幾天可以補報?

自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辦申報。這 15 天是你最後的主動權窗口,自己算好數字申報,核出的稅額通常遠低於依查得資料的強制核定金額,逾期才會進入強制核定程序。

Q4所得稅法 102 條之 3 是什麼?

未分配盈餘的催報與強制核定程序,規定國稅局核定前必須先走催報書、滯報通知書兩道前置通知。

Q5催報書、滯報通知書、核定稅額通知書差在哪?

催報書是事前提示、滯報通知書是逾期後限 15 日補報、核定稅額通知書是強制核定結果,三者是遞進關係。

Q6什麼叫依查得資料核定?

營利事業逾期仍未補報時,稽徵機關不採用你的帳冊,改依自行查得的資料逕行核定稅額,金額通常偏高。

Q7未分配盈餘催報跟結算申報催報(78 條)差在哪?

兩者程序結構相同,但 102-3 針對未分配盈餘、78 條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102-3 即參照 78、79 條設計。

Q8未分配盈餘漏報後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催報書、滯報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 → 若仍在 15 日補報期內立刻請會計師依帳冊申報 → 已核定則 30 日內申請復查。

Q9被強制核定後怎麼救濟?

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補提帳冊與會計師查核報告,並主張催報、滯報送達瑕疵。

Q10怎麼證明催報書沒有合法送達?

要求稽徵機關提出掛號回執、送達證書,或公告送達的時間、地點、方式完整紀錄,文件不全即可主張瑕疵。

Q11復查、訴願要在幾天內提出?

核定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於 30 日內提訴願,逾期喪失救濟權。

Q12主動補報 vs 被強制核定哪個有利?

補報依你的帳冊、控制權在你手上,金額通常較低;強制核定依查得資料、控制權在機關,金額通常偏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對營利事業效果未踐行後果
催報書前置提示(申報期限屆滿前 15 日)提醒延遲申報責任,可公告送達後續滯報、核定程序合法性可被質疑
滯報通知書逾期後限期補報通知自送達日起 15 日補報的最後窗口不得逕行強制核定
核定稅額通知書依查得資料強制核定直接算出稅額並送繳款書屬最後手段,嗣後仍可因新資料重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法人税法 §67(特定同族会社の留保金課税)— 實體留保稅,催報程序不同,僅課稅標的功能近似
🇺🇸 美國IRC §531(accumulated earnings tax 累積盈餘稅)— 實體稅,無對應台灣式催報、滯報三階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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