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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02-4 條(未分配盈餘之調查核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稽徵機關接到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其調查核定,準用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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