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2-4 條(未分配盈餘之調查核定)
稽徵機關接到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其調查核定,準用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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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02條之4規定,稽徵機關對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派員調查核定,準用第80至86條結算申報調查規定。
Q · 未分配盈餘的申報,國稅局真的會查嗎?
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4,稽徵機關收到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並核定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調查核定準用第80條至第86條。代表國稅局可採書面審核或實地抽查(80條)、調閱帳簿文據(83條)、未提示帳冊時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84條)。查未分配盈餘的武器庫,跟查營所稅一模一樣。
白話解讀
你以為未分配盈餘的申報交出去就沒事了?稽徵機關收到你的申報書之後,還會「派員調查」。而且這個調查不是隨便看看,它準用第80條到第86條,也就是結算申報調查核定的全套規定。白話講:查你未分配盈餘的手段,跟查你年度營所稅一模一樣。能調帳、能約談、能向你的銀行和交易對象查資料、能用同業利潤標準反推你的數字。很多中小企業以為未分配盈餘的審查比較鬆,申報時隨便填填,殊不知稽徵機關手上的工具完全一樣。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4為未分配盈餘的調查核定程序規範,要求稽徵機關於收到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後派員調查,並透過準用第80條至第86條,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整套調查核定權限(書面審核、實地調查、調帳權、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掣給收據)完整套用於未分配盈餘的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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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102條之4在規範什麼?▾
未分配盈餘申報後稽徵機關派員調查核定的程序,準用第80至86條。
Q2國稅局查未分配盈餘的工具有哪些?▾
準用80-86條:書面審核、實地抽查、調帳權、未提示帳冊時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Q3未分配盈餘的調查跟營所稅調查一樣嗎?▾
調查工具完全一樣,但查核重點不同:未分配盈餘查的是稅後盈餘減各項扣除後的餘額。
Q4調查時可以拒絕提供帳冊嗎?▾
不建議,準用84條代表拒絕後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數字通常更高。
Q5未分配盈餘核定有沒有期限?▾
無特定調查期限,受核課期間限制(一般5年、故意逃漏7年),核定後30日內可申請復查。
Q6未分配盈餘調查跟營所稅調查會分開進行嗎?▾
是兩個獨立程序,營所稅查完仍可另啟未分配盈餘調查,且可能因前者結果調整盈餘數字。
Q7未分配盈餘稅率低,國稅局還會認真查嗎?▾
會,稅率(現5%)低不代表查核力度低,本條明定準用完整調查權限。
Q8收到未分配盈餘調查通知該怎麼準備?▾
先核對申報數字與營所稅是否一致,依年度整理帳冊、傳票、銀行對帳單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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