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3 條(告發檢舉獎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 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給獎金。
-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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