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檢舉逃漏稅查明屬實者,可獲罰鍰百分之二十的獎金,且稽徵機關須絕對保守檢舉人秘密。
Q · 檢舉逃漏稅真的能拿到獎金嗎?
能,查明屬實後罰鍰20%歸檢舉人
依所得稅法第103條第一項,告發或檢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等不正當方法逃稅,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絕對保守秘密。獎金須在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限期領取(第二項);但參與逃稅行為者(第三項)及公務員為舉發人時(第四項)不發給獎金。
你知道隔壁公司在逃稅,老闆做兩套帳的事在辦公室裡根本是公開的秘密。你心裡那口氣嚥不下去,但又覺得自己能做什麼?這條告訴你:你可以做的事比你想的多。去國稅局檢舉,查明屬實後,罰鍰的20%直接給你。不是口頭感謝,不是獎狀,是真金白銀。而且稽徵機關有義務「絕對保守秘密」,不是「盡量保密」,是絕對。但有兩個例外你必須知道:你自己參與過逃稅行為的話,沒有獎金;你是公務員的話,本來就有檢舉義務,也沒有獎金。獎金的發放時間點也很關鍵:不是你檢舉了馬上拿,而是「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天內通知你領取。也就是說,如果對方不服罰款去打行政救濟,你的獎金要等到整個爭訟程序走完才能拿。
所得稅法第103條為稅務檢舉獎金規範,建立三項機制:查明屬實的逃漏稅案件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稽徵機關對舉發人負絕對保密義務、獎金於裁罰確定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領取,並排除參與逃稅者與公務員的領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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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所得稅法第103條第一項明定罰鍰的20%獎給舉發人。流程是: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並附證據,稽徵機關調查查明屬實、開出罰鍰、對方繳納後三日內通知領取,全程身分受絕對保密。證據越完整、涵蓋年度越多,罰鍰基數越大,獎金也越多。
第三項規定參與逃稅行為者不給獎金,但『參與』認定有灰色地帶:被迫執行指令的基層記帳人員,與主動策劃逃稅的核心角色不同,前者實務上較可能被認定為非參與者。檢舉前宜先諮詢稅務律師,且主動檢舉配合調查對自身刑事責任有減輕效果。
不一定泡湯但要等。第二項規定獎金在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發放,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可能拖兩三年。最終維持原處分只是晚拿;若罰鍰被撤銷或大幅減少,獎金也會縮水或歸零。檢舉時可一併請求稽徵機關考慮假扣押等保全措施。
可以檢舉但不能拿獎金(第四項),因公務員依法本有舉報違法義務,不需額外獎金激勵。但非稅務機關公務員在業務中發現線索移送國稅局,效果一樣強。
稅務檢舉獎金條款,查明屬實的逃漏稅以罰鍰20%獎給檢舉人,並對檢舉人絕對保密。
以查明屬實的逃漏稅罰鍰金額乘以20%,罰鍰越高、涵蓋年度越多,獎金越多。
法律文字中最高等級的保密義務,承辦人洩漏檢舉人身分要負公務員洩密責任。
檢舉獎金是獎勵第三人舉報他人逃稅;自首是逃稅者自己向機關坦承以減免責任,主體完全不同。
蒐集匯款紀錄、帳冊、對話截圖 → 向逃稅者所在地國稅局檢舉 → 等查明屬實 → 裁罰確定後領20%。
罰鍰×20%。例如對方被罰500萬,獎金100萬;金額大時值得先花律師費整理檢舉資料。
檢舉本身不收費,但金額大的案件建議花數萬元律師費整理證據,提高查明屬實機率。
匯款紀錄、帳冊照片、內部報表、LINE對話、合約文件;提供足夠啟動調查的線索但避免獨家文件以保護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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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徵收機關接到扣繳義務人之申報後,應即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填發繳款書,送達扣繳義務人,令其繳納,並得派員調查。 前項應納稅額扣繳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之。
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逾期不申請登記,註銷,或變更登記者,除限期責令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外,並應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其非屬於解散廢止註銷之申請,並得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負責人對於資本額之申請登記,有虛偽不實者,應處以少報數額二分之一之罰鍰。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得給獎。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給獎金。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主管徵收機關接到扣繳義務人之申報後,應即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填發繳款書,送達扣繳義務人,令其繳納,並得派員調查。 前項應納稅額扣繳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之。
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逾期不申請登記,註銷,或變更登記者,除限期責令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外,並應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其非屬於解散廢止註銷之申請,並得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負責人對於資本額之申請登記,有虛偽不實者,應處以少報數額二分之一之罰鍰。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得給獎。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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