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04條已刪除,原為未辦登記之處罰條文,因第18、19條刪除連動廢止。
Q · 所得稅法第10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所得稅法第104條已刪除。本條原處罰營利事業未依第18條、第19條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之行為;母條文第18、19條刪除後,本條失去處罰對象,依連動刪除原則一併廢止。查詢現行登記義務應改參所得稅法現行有效條文。
這條原本處罰營利事業未依第18條、第19條規定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的行為。母條文第18、19條刪除後,失去處罰對象的本條自然也一併廢除。屬於典型的連動刪除:處罰條文的存在必須依附在實體義務條文之上,實體義務消滅,處罰就失去存在基礎。
所得稅法第10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罰則章,處罰未依登記義務條文辦理之營利事業;其上位義務條文(第18、19條)刪除後連動失效,屬典型依附性處罰條文之廢止。
已刪除。本條原處罰營利事業未依第18、19條辦理登記之行為,母條文刪除後連動廢止,現行法已無此條。
已刪除條文。原處罰營利事業未依第18、19條辦理登記之行為,母條文刪除後連動廢止。
處罰條文所依附的實體義務條文被刪除後,該處罰條文失去規範對象,一併被廢止。
改參所得稅法同章現行有效的登記與罰則條文(如第106條),並以最新版本為準。
刪除是條文整條失效不再存在;修正是條文仍有效但內容變更。引用前必先確認是哪一種。
主管徵收機關對於所得額之報告,發現有虛偽隱匿或逾期三十日未報者,得就直接間接之調查,逕行從重決定其所得額。
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設置帳簿,或不按規定登帳,或不給予他人憑證,或不給予他人憑證,或不將應有憑證編號保存者,該管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設置、補載、糾正外,處以五百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逾期不申請登記、註銷、或變更登記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外,並應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其非屬於解散、廢止、註銷之申請,並得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逾期不申請登記、註銷、或變更登記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外,並應處以三百元以下之罰鍰;其非屬於解散、廢止、註銷之申請,並得停止其營業。
立法理由修正金額之規定,配合第六條規定之貨幣單位變更,由國幣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之金額。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本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已修正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有關違反上開條文規定之處罰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主管徵收機關對於所得額之報告,發現有虛偽隱匿或逾期三十日未報者,得就直接間接之調查,逕行從重決定其所得額。
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設置帳簿,或不按規定登帳,或不給予他人憑證,或不給予他人憑證,或不將應有憑證編號保存者,該管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設置、補載、糾正外,處以五百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逾期不申請登記、註銷、或變更登記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外,並應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其非屬於解散、廢止、註銷之申請,並得停止其營業。
修正金額之規定,配合第六條規定之貨幣單位變更,由國幣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之金額。
一、本條刪除。 二、按本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已修正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有關違反上開條文規定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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