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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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05條已於民國95年刪除,原帳簿憑證處罰整併至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45條,現行依稅捐稽徵法辦理。
Q · 所得稅法105條現在還能開罰嗎?
所得稅法第105條已於民國95年刪除。原本針對執行業務者與營利事業未設帳、未記載、未取得或保存憑證的處罰,因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45條已有相同規範,為避免重複而刪除。現行相關處罰一律依稅捐稽徵法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處罰執行業務者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保存憑證的行為。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45條已就相同事項定有處罰規定,為避免重複規範、適用混亂,本條刪除。現在未設帳、未取得憑證、未給與憑證、未保存憑證的處罰,全部依稅捐稽徵法辦理。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0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執行業務者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及保存憑證之處罰,民國95年因相同事項已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45條而刪除,相關處罰現行依稅捐稽徵法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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