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6 條
有下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及其他法人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屆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股利或盈餘。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三、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 四、倉庫負責人,違反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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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6 條規範四款申報義務違規,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外,處 1,500 元以下罰鍰。
Q · 股利沒報、合夥沒列單、營利事業沒記帳、倉庫沒申報,會被罰多少?
依所得稅法第 106 條,四款申報義務違規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得處 1,500 元以下罰鍰。罰鍰本身輕,但拒不補報或補報內容引發疑點時,稽徵機關取得啟動深度稽查的程序性基礎,後續可能依第 110 條漏稅罰(最高漏稅額 2 倍)追究,這才是實質風險。
白話解讀
一千五百元。這是你違反四種申報義務的最高罰鍰。看到這個數字,多數老闆的反應是「這點錢算什麼」。問題是,這張罰單不是終點,是起點。國稅局用這條罰你,不是為了收那一千五百元,而是為了取得「你不合作」的紀錄。這張紀錄會觸發後續的深度查核:你的股利發了多少?合夥人分了多少?帳有沒有好好記?一旦查下去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第110條的漏稅罰(最高兩倍所得稅額)才是真正的殺傷力。四款義務分別是:公司或法人負責人要申報股利分配、合夥負責人要列報合夥人資訊、營利事業要依規定記帳、倉庫負責人要回報存放貨物。每一款都是國稅局掌握你金流的觸角。你以為罰款很輕,但你不知道的是,這條罰則的功能不是懲罰,是開門。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06 條為四款申報義務違規的行政處罰總則,規範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負責人未依第 76 條申報股利或盈餘、合夥負責人未列單申報合夥人資訊、營利事業負責人未依第 90 條詳細記帳、倉庫負責人未依第 91 條第 1 項報告存放貨物等情形,稽徵機關得限期責令補報並處 1,500 元以下罰鍰,是稽徵深度稽查的程序性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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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很小,股東就我自己,也要申報股利分配嗎?▾
要。只要是公司組織,不論大小,依第 76 條都必須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單申報股利分配。一人公司也是公司。107 年修法後,其他法人(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負責人也納入義務範圍。內行人提示:很多一人公司的老闆把公司的錢直接當自己的用,沒做股利分配程序。國稅局查到後,不只補這條的罰鍰,還會追你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Q2我是合夥人,但負責人沒幫我申報,我會有事嗎?▾
申報義務在合夥事業的負責人身上,不在你身上。但如果負責人沒申報你的損益分配比例,國稅局可能按自己的標準核定你的所得額,這個核定數字可能比你實際分到的多。到時候你要自己提出證據來推翻。內行人提示:在合夥契約裡明確寫好損益分配比例,自己也保留一份,萬一負責人沒申報,你手上有證據能保護自己。
Q3所得稅法 106 條是什麼?▾
四款申報義務違規的行政處罰總則,限期補報並處 1,500 元以下罰鍰,是稽徵深度稽查的程序性觸發開關。
Q4106 條的四款義務分別是什麼?▾
第 1 款股利申報(第 76 條)、第 2 款合夥列單(第 76 條)、第 3 款營利事業記帳(第 90 條)、第 4 款倉庫貨物報告(第 91 條)。
Q5什麼叫『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107 年修法增列,包含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合作社等非營利或公益組織之負責人,擴大第 1 款適用範圍。
Q6限期責令補報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處罰前置之緩衝程序,給予義務人補正機會,符合行政罰法比例原則,避免直接重罰違反實質正義。
Q7收到 106 條限期補報通知怎麼辦?▾
當日蒐集資料補報 → 主動補正過往同類年度風險 → 完整保留送達回執與補報紀錄作後續舉證使用。
Q8罰鍰怎麼計算?▾
上限 1,500 元,稽徵機關依違規情節輕重於 0-1,500 元範圍裁量,主動補報通常從輕。
Q9訴願程序值得跑嗎?▾
罰鍰僅 1,500 元,訴願成本(時間 + 律師費)遠高於罰鍰本身;但若附帶補稅處分,補稅部分值得依法復查。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主動補報?▾
保留稽徵機關送達回執、補報資料影本、稽徵機關回函、限期通知書原本,作為從輕或免罰的書面證據。
Q11106 條 vs 110 條漏稅罰差在哪?▾
106 條是程序性罰鍰(最高 1,500 元),110 條是實體漏稅罰(最高漏稅額 2 倍),前者啟動後者,量級差數百倍。
Q12106 條 vs 稅捐稽徵法 44 條差在哪?▾
106 條第 3 款罰未記帳,44 條罰未保存憑證或未開立統一發票,常併行處罰但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義務人 | 義務內容 | 常見違規情境 | 罰鍰範圍 | 後續風險 |
|---|---|---|---|---|---|
| 第 1 款(股利申報) | 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負責人 | 依第 76 條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盈餘 | 未列單申報股利、漏報未分配盈餘 | 1,500 元以下 | 觸發股東個人綜所稅追查(第 110 條漏稅罰) |
| 第 2 款(合夥申報) | 合夥組織負責人 | 依第 76 條列單申報合夥人姓名、住址、出資額、損益分配比例 | 未列單、損益分配比例不實 | 1,500 元以下 | 稽徵機關按己核定合夥人所得,影響個人綜所稅 |
| 第 3 款(記帳義務) | 營利事業負責人 | 依第 90 條詳細記帳 | 帳簿不全、憑證遺失、流水帳 | 1,500 元以下 |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未保存憑證罰、推計課稅 |
| 第 4 款(倉庫申報) | 倉庫負責人 | 依第 91 條第 1 項報告存放貨物資料 | 未申報、申報不實、漏報出入庫 | 1,500 元以下 | 國稅局反向追查上游貿易商進銷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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