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7 條(罰則(二))
- 1.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 2.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7 條規定,不按期提送帳簿或拒收繳款書,各處 1,500 元以下罰鍰。
Q · 國稅局要我交帳簿我沒交,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 107 條第一項,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處 1,500 元以下罰鍰。但真正可怕的不是這 1,500 元,而是觸發第 83 條的逕行核定:稽徵機關不再聽你的版本,直接按同業利潤標準或既有資料核定你的所得額。核定數字通常比你自己申報的高一倍以上。
白話解讀
國稅局發函要你交帳簿,你拖著不給。繳款書寄到家裡,你當作沒看到。這兩種行為各有一條一千五百元的罰鍰在等你。聽起來不嚴重,但你忽略的不是罰款,而是後果。第一項的帳簿不交,稽徵機關下一步就是依第83條逕行核定你的所得額,意思是他們不再聽你的版本,直接按同業利潤標準或手上的資料算你該繳多少。核定出來的數字幾乎一定比你自己申報的高。第二項更直接:你拒收繳款書,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照樣完成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都可以),繳款書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受影響。你不簽收,稅照欠,滯納金照跑,最終強制執行照來。拒收是所有應對稅務通知的策略中最愚蠢的一種。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07 條為稅務不配合罰則,規範兩種行為:第一項處罰違反第 83 條的帳簿提示義務(不按期提送帳簿、文據),第二項處罰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的行為。兩項各處 1,500 元以下罰鍰,第二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另行送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稅局要我交帳簿一定要交嗎?▾
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有提示義務,違反者依第 107 條罰 1,500 元並觸發逕行核定。
Q2繳款書我不簽收會怎樣?▾
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會用寄存或公示送達,稅照欠,並依本條第二項罰 1,500 元。
Q31,500 元罰鍰可以爭訟嗎?▾
可以,收到罰鍰處分書後 30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再不服向訴願會訴願。
Q4拒收繳款書真的會被罰嗎?▾
會。本條第二項明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處 1,500 元以下罰鍰。
Q5我搬家了繳款書寄到舊地址算送達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以戶籍地為準,未更新地址原則上仍視為合法送達。
Q6帳簿真的亂到不敢交怎麼辦?▾
交不完整總比不交好,主動申請延期並書面說明,會被當作配合態度。
Q7逕行核定的所得金額能爭執嗎?▾
可以,但要在復查階段提出反證資料,舉證責任會反轉到納稅人。
Q81,500 元罰鍰會留紀錄影響後續嗎?▾
會列入稽徵機關的納稅人配合度紀錄,影響後續查核機率與裁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處罰 | 後果 |
|---|---|---|
| 依限提送帳簿 | 無 | 稽徵機關依你的帳冊查核,你有解釋空間 |
| 申請延期後提送 | 無(經准予延期者) | 配合度紀錄良好,後續裁量空間大 |
| 拒不提送 | 本條第一項 1,500 元 | 觸發第 83 條逕行核定,按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 |
| 拒收繳款書 | 本條第二項 1,500 元 | 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寄存或公示送達,仍生送達效力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