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7 條(罰則(二))
- 1.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 2.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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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7 條規定,不按期提送帳簿或拒收繳款書,各處 1,500 元以下罰鍰。
Q · 國稅局要我交帳簿我沒交,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 107 條第一項,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處 1,500 元以下罰鍰。但真正可怕的不是這 1,500 元,而是觸發第 83 條的逕行核定:稽徵機關不再聽你的版本,直接按同業利潤標準或既有資料核定你的所得額。核定數字通常比你自己申報的高一倍以上。
白話解讀
國稅局發函要你交帳簿,你拖著不給。繳款書寄到家裡,你當作沒看到。這兩種行為各有一條一千五百元的罰鍰在等你。聽起來不嚴重,但你忽略的不是罰款,而是後果。第一項的帳簿不交,稽徵機關下一步就是依第83條逕行核定你的所得額,意思是他們不再聽你的版本,直接按同業利潤標準或手上的資料算你該繳多少。核定出來的數字幾乎一定比你自己申報的高。第二項更直接:你拒收繳款書,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照樣完成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都可以),繳款書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受影響。你不簽收,稅照欠,滯納金照跑,最終強制執行照來。拒收是所有應對稅務通知的策略中最愚蠢的一種。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07 條為稅務不配合罰則,規範兩種行為:第一項處罰違反第 83 條的帳簿提示義務(不按期提送帳簿、文據),第二項處罰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的行為。兩項各處 1,500 元以下罰鍰,第二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另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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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稅局要我交的帳簿資料太多了,真的全部都要交嗎?▾
依第 83 條,稽徵機關有權調查並要求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但這不代表你要把公司所有文件搬過去。實務上,你可以先確認稽徵機關具體要看哪些項目(來函通常會列明),只交對方要求的部分。如果範圍太廣,可以書面請求縮小調查範圍。內行人提示:交資料時附一份清單並讓承辦人簽收,日後如果有文件遺失爭議,這份清單就是你的保障。
Q2繳款書寄到舊地址我沒收到,過了期限被加滯納金怎麼辦?▾
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送達以戶籍地為準。你搬家沒有更新戶籍或營業登記地址,法律上送達仍然有效。但如果你能證明非因可歸責於你的事由而遲誤(例如戶籍地址正確但郵件確實未送達),可以在知悉後申請回復原狀。內行人提示:營利事業變更地址後,第一件事是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比更新公司登記更優先,因為所有稅務文件都寄稅籍地址。
Q3所得稅法第 107 條是什麼?▾
規範兩種稅務不配合行為的罰則:不按期提送帳簿、拒收繳款書,各處 1,500 元以下罰鍰,並可能觸發第 83 條逕行核定。
Q4帳簿提示義務是什麼?▾
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要求時,提送與所得計算有關之帳簿、憑證、文據供查核。
Q5逕行核定是什麼?▾
稽徵機關在納稅人未提示帳簿時,依同業利潤標準或既有資料直接核定所得額的程序,學理稱推計課稅。
Q6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的寄存送達是什麼?▾
受送達人拒收或不在場時,將文件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視為合法送達。
Q7收到國稅局帳簿提示通知怎麼辦?▾
確認期限和項目 → 能交就依限交、不能就書面申請延期 → 編製清單請承辦人簽收 → 親自或委任專業人員到場說明。
Q8繳款書被罰 1,500 元怎麼救濟?▾
收到罰鍰處分書 30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 → 不服復查決定 30 日內向訴願會訴願 → 再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Q9如何申請帳簿提示延期?▾
在原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掛號或臨櫃)向稽徵機關申請展延,附理由(會計師盤點中、文件量過大、人員出差等),依第 83 條稽徵機關得酌予展延。
Q10被逕行核定後怎麼爭執?▾
收到核定繳款書 30 日內申請復查,舉證自己的實際所得額並提出帳簿憑證,舉證責任反轉至納稅人。
Q11所得稅法 107 vs 稅捐稽徵法 46 條哪個適用?▾
107 條罰不提送帳簿、稅捐稽徵法 46 條罰拒絕稽查現場之配合(如不答詢、不簽名)。前者是書面違反、後者是現場違反,可能同時觸發。
Q121,500 元罰鍰 vs 逕行核定哪個嚴重?▾
逕行核定遠超罰鍰。1,500 元是固定金額,逕行核定按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的稅額往往是自行申報的 1.5-2 倍,補徵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罕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處罰 | 後果 |
|---|---|---|
| 依限提送帳簿 | 無 | 稽徵機關依你的帳冊查核,你有解釋空間 |
| 申請延期後提送 | 無(經准予延期者) | 配合度紀錄良好,後續裁量空間大 |
| 拒不提送 | 本條第一項 1,500 元 | 觸發第 83 條逕行核定,按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 |
| 拒收繳款書 | 本條第二項 1,500 元 | 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寄存或公示送達,仍生送達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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