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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07 條(罰則(二))

  1. 1.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2. 2.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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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7 條規定,不按期提送帳簿或拒收繳款書,各處 1,500 元以下罰鍰。

Q · 國稅局要我交帳簿我沒交,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 107 條第一項,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處 1,500 元以下罰鍰。但真正可怕的不是這 1,500 元,而是觸發第 83 條的逕行核定:稽徵機關不再聽你的版本,直接按同業利潤標準或既有資料核定你的所得額。核定數字通常比你自己申報的高一倍以上。

白話解讀

國稅局發函要你交帳簿,你拖著不給。繳款書寄到家裡,你當作沒看到。這兩種行為各有一條一千五百元的罰鍰在等你。聽起來不嚴重,但你忽略的不是罰款,而是後果。第一項的帳簿不交,稽徵機關下一步就是依第83條逕行核定你的所得額,意思是他們不再聽你的版本,直接按同業利潤標準或手上的資料算你該繳多少。核定出來的數字幾乎一定比你自己申報的高。第二項更直接:你拒收繳款書,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照樣完成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都可以),繳款書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受影響。你不簽收,稅照欠,滯納金照跑,最終強制執行照來。拒收是所有應對稅務通知的策略中最愚蠢的一種。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07 條為稅務不配合罰則,規範兩種行為:第一項處罰違反第 83 條的帳簿提示義務(不按期提送帳簿、文據),第二項處罰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的行為。兩項各處 1,500 元以下罰鍰,第二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另行送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稅局要我交帳簿一定要交嗎?

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有提示義務,違反者依第 107 條罰 1,500 元並觸發逕行核定。

Q2繳款書我不簽收會怎樣?

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會用寄存或公示送達,稅照欠,並依本條第二項罰 1,500 元。

Q31,500 元罰鍰可以爭訟嗎?

可以,收到罰鍰處分書後 30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再不服向訴願會訴願。

Q4拒收繳款書真的會被罰嗎?

會。本條第二項明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處 1,500 元以下罰鍰。

Q5我搬家了繳款書寄到舊地址算送達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以戶籍地為準,未更新地址原則上仍視為合法送達。

Q6帳簿真的亂到不敢交怎麼辦?

交不完整總比不交好,主動申請延期並書面說明,會被當作配合態度。

Q7逕行核定的所得金額能爭執嗎?

可以,但要在復查階段提出反證資料,舉證責任會反轉到納稅人。

Q81,500 元罰鍰會留紀錄影響後續嗎?

會列入稽徵機關的納稅人配合度紀錄,影響後續查核機率與裁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處罰後果
依限提送帳簿稽徵機關依你的帳冊查核,你有解釋空間
申請延期後提送無(經准予延期者)配合度紀錄良好,後續裁量空間大
拒不提送本條第一項 1,500 元觸發第 83 條逕行核定,按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
拒收繳款書本條第二項 1,500 元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寄存或公示送達,仍生送達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第 128 条(帳簿不提示の罰則)+ 所得税法第 242 条(罰則)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88조(질문·조사 거부 과태료)+ 소득세법 제170조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60 條(未按規定提供帳簿憑證罰款 2,000-10,000 元)
🇩🇪 德國§ 379 AO(Steuerordnungswidrigkeiten)+ § 200 AO(Mitwirkungspflichten)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1746(défaut de réponse à demande d'éclaircissements)+ LPF article L. 13
🇺🇸 美國IRC § 7203(willful failure to file/supply information)+ § 6038A(reporting 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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