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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進貨而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者按未取得合法憑證處罰

要旨

有進貨而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者按未取得合法憑證處罰

函釋全文

凡屬涉嫌向虛設行號進貨或取得虛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案件,均應先就進貨情形加以查核。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按進貨未取得合法憑證處理;如確無進貨事實而係虛列進貨者,除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處罰外,不能再按進貨未取得憑證處理,庶免紛歧。(財政部59.8.14.台財稅第二六一二○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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