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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所定罰鍰數額應再適用提高倍數之規定
要旨
本法所定罰鍰數額應再適用提高倍數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其中第一○四條至第一○七條及第一百十一條之罰鍰數額,係依銀元與新台幣之比例折算所為之修正,僅為幣別之變更,罰鍰數額並未變更(倍數並未提高),仍應繼續適用行政院七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七十二規字第一五八二一號令規定,均提高為五倍。(財政部79.9.12.台財稅第七九○二四三五八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