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每年 5 月應自行申報未分配盈餘並繳納加徵稅額,零或負數仍須申報,解散合併縮為 45 日。
Q · 公司不分配盈餘,每年五月要做什麼?
5 月底前自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並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第 1 項,營利事業應於各該所得年度結算申報之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就第 66 條之 9 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加徵稅額。即使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仍應辦理申報。解散或合併者期限縮短為 45 日內。
公司賺了錢不分給股東,政府要再抽一次稅。這就是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申報條文。每年五月,營利事業除了做一般的結算申報,還要另外就上一年度(注意不是當年度)依第 66 條之 9 計算出來的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算出應加徵的稅額,自己先繳再報。即使算出來是零或負數,你還是得填表送出去。公司如果在申報前就解散或合併了,期限縮短為解散日或合併日起 45 天。更特殊的是,如果你變更了會計年度,變更前還沒申報的未分配盈餘要併入變更後的年度一起算。逾期不報?稽徵機關會直接依手上資料幫你核定,然後寄帳單來。你失去的不只是時間,是對數字的主導權。
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為兩稅合一制度下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程序條款,明定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後須再就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於翌年 5 月期間自行計算加徵稅額、自行繳納、自行申報,並設解散合併、會計年度變更等特殊情形之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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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公司把盈餘全部囤在帳上,讓股東無限期延後繳個人所得稅。加徵機制逼你做選擇:分配出去讓政府從個人端收稅,或者留下來但公司端先被切一刀。107 年度起稅率降為 5%(依第 66 條之 9),比以前的 10% 輕很多。實務上如果你的未分配盈餘有用於當年度實質投資(購置機器設備、廠房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可以從加徵基礎中扣除。
條文明確寫了「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不報的後果是:稽徵機關先寄催報書(第 102 條之 3),你有 15 天補報。還不報的話,稽徵機關直接依手上資料核定你的未分配盈餘和稅額。一旦被核定,數字由他們說了算,你再想主張用虧損扣除或實質投資減除就很被動了。零申報只要填個表送出去,花不到十分鐘。
一般營利事業為結算申報之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解散或合併者,期限縮短為解散日或合併日起 45 日內。變更會計年度者,將變更前尚未申報的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年度計算,依一般期限申報。本條沒有延期申報的規定。
兩稅合一制度配套的未分配盈餘申報程序條款,營利事業每年 5 月須自行計算未分配盈餘並繳納加徵稅額後申報。
一般營所稅課當年度課稅所得;未分配盈餘加徵是當年度結算申報後,再就保留盈餘多課一層的反避稅機制。
公司階段繳的營所稅,於股東獲配股利時可抵繳個人綜所稅,消除股利雙重課稅的制度,是本條的制度背景。
依第 66-9 計算,以稅後純益為基礎扣除依法提列公積、分配股利、彌補虧損等後仍保留於公司之盈餘。
依 §66-9 算未分配盈餘 → 算加徵稅額(5%)→ 5 月期間填申報書 → 申報前自繳 → 附繳款書收據送件。
未分配盈餘扣除實質投資減除後 × 5%。實際扣除項目見產創 §23-3 與相關函釋。
解散日或合併日起 45 日內,就截至該日尚未加徵之未分配盈餘填申報書並自繳,會計人員須提前準備工作底稿。
依產業創新條例 §23-3,當年度購置自行使用之機器設備、廠房、智財支出可從未分配盈餘加徵基礎中扣除。
視大股東個人稅率:適用 5%、12% 稅率級距者,分配出去個人稅可能更低;高稅率(30-40%)者保留可能划算。
| scenario | deadline | filing_basis |
|---|---|---|
| 一般營利事業 | 結算申報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依第 66 條之 9 計算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 |
| 解散或合併(申報前) | 解散日或合併日起 45 日內 | 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尚未加徵之未分配盈餘 |
| 變更會計年度 | 依第 1 項一般期限 | 變更前未申報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年度計算 |
| 逾期未申報 | — | 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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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二月二十日至三月底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前項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五月十五日;如係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得延長至五月三十一日。 營利事業於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止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未分配盈餘課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營利事業自動辦理申報,再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以落實所得稅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爰參酌結算申報相關規定,明定申報期間及申報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以利遵循。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修正為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第一項申報期間。 二、配合第七十二條修正刪除有關延期申報之規定,爰刪除第二項有關未分配盈餘申報得申請延期之規定。 三、原第三項至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二項至第四項。
一、本條新增。 二、未分配盈餘課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營利事業自動辦理申報,再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以落實所得稅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爰參酌結算申報相關規定,明定申報期間及申報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以利遵循。
一、配合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修正為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第一項申報期間。 二、配合第七十二條修正刪除有關延期申報之規定,爰刪除第二項有關未分配盈餘申報得申請延期之規定。 三、原第三項至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二項至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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