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已於民國66年刪除,拒絕稅務調查的處罰改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統一規範。
Q · 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還有效嗎?
已刪除。處罰改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
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已於民國66年刪除,目前不再適用。原本針對拒絕稽徵機關調查、拒不提示課稅資料的處罰,現統一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46條。立法者刪除本條是為避免同一行為在各稅目專法與通則重複處罰,並非該行為從此不罰。引用舊條號於現行案件已無依據,應改引稅捐稽徵法第46條。
這條原本處罰拒絕稽徵機關調查或拒不提示課稅資料的行為。民國66年稅捐稽徵法第46條已就同一事項定有處罰規定,為避免法律重複,本條刪除。現在拒絕稅務調查的處罰統一依稅捐稽徵法辦理,不再分散在各稅目專法中。
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拒絕稅務調查、拒不提示課稅資料的行政處罰,於民國66年因稅捐稽徵法第46條就同一事項已有統一規定而刪除,屬「避免法律重複」的立法整併,現行拒絕調查處罰一律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原處罰拒絕稅務調查或拒不提示課稅資料的條文,已於民國66年刪除,相同事項改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統一規範。
因稅捐稽徵法第46條就同一事項已有處罰規定,為避免同一違章行為在專法與通則重複處罰而刪除,屬立法整併。
不是。處罰僅移至稅捐稽徵法第46條統一規範,拒絕調查、拒不提示帳簿文據的行為仍會受罰。
因稅捐稽徵法第46條已統一規範同一事項,為避免法律重複處罰而刪除,屬立法整併非除罪。
指拒絕稽徵機關依法進行的調查,或拒不提示帳簿、文據、課稅資料的行為。
刪除後不再具規範效力,僅存於沿革紀錄供研究,現行案件不可引用。
引稅捐稽徵法第46條,而非已刪除的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
進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沿革頁,查民國66年修正紀錄即可見刪除說明。
依限提示帳簿文據與課稅資料,無正當理由拒絕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受罰。
對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帳簿文據者裁罰,實際金額與要件以現行條文為準。
前者已刪除為所得稅專法分散規定,後者為現行通則性統一規範,現行案件適用後者。
整併是把處罰移到別條仍受罰,除罪是行為從此不罰;本條屬前者。
| 比較面向 | old_107_1 | current_tax_collection_46 |
|---|---|---|
| 適用狀態 | 已刪除(民國66年起不適用) | 現行有效 |
| 規範事項 | 拒絕所得稅稽徵調查、拒不提示課稅資料 | 拒絕各稅目調查、拒不提示帳簿文據(通則性) |
| 立法定位 | 所得稅專法分散規定 | 稅捐稽徵法統一規範,避免重複 |
| 現行引用 | 不可引用 | 應引此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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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個人違反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拒絕稽徵機關之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及文件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現行稅法對於稽徵機關因調查所得稅,要求公私企業或個人提供課稅資料時,經常遭受拒絕,稅法又乏處罰之規定,執行諸多困難,爰予修之。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事項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現行稅法對於稽徵機關因調查所得稅,要求公私企業或個人提供課稅資料時,經常遭受拒絕,稅法又乏處罰之規定,執行諸多困難,爰予修之。
本條規定事項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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