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7-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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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已於民國66年刪除,拒絕稅務調查的處罰改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統一規範。
Q · 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已於民國66年刪除,目前不再適用。原本針對拒絕稽徵機關調查、拒不提示課稅資料的處罰,現統一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46條。立法者刪除本條是為避免同一行為在各稅目專法與通則重複處罰,並非該行為從此不罰。引用舊條號於現行案件已無依據,應改引稅捐稽徵法第46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處罰拒絕稽徵機關調查或拒不提示課稅資料的行為。民國66年稅捐稽徵法第46條已就同一事項定有處罰規定,為避免法律重複,本條刪除。現在拒絕稅務調查的處罰統一依稅捐稽徵法辦理,不再分散在各稅目專法中。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拒絕稅務調查、拒不提示課稅資料的行政處罰,於民國66年因稅捐稽徵法第46條就同一事項已有統一規定而刪除,屬「避免法律重複」的立法整併,現行拒絕調查處罰一律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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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是什麼?▾
原處罰拒絕稅務調查或拒不提示課稅資料的條文,已於民國66年刪除。
Q2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為什麼被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46條就同一事項已有統一處罰規定,為避免法律重複而刪除。
Q3拒絕稅務調查現在依哪一條處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而非已刪除的所得稅法第107條之1。
Q4條文刪除是否代表拒絕調查不再受罰?▾
不是。處罰只是移到稅捐稽徵法第46條統一規範,行為仍受罰。
Q5稅捐稽徵法第46條罰多少?▾
依該條規定處罰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帳簿文據者,實際金額以現行條文為準。
Q6引用舊條號第107條之1會有問題嗎?▾
會。現行案件應引稅捐稽徵法第46條,引用已刪除條號於法無據。
Q7哪裡可以查到第107條之1的刪除沿革?▾
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沿革頁查詢民國66年修正紀錄。
Q8其他稅目專法也有類似刪除嗎?▾
是,多數拒絕調查處罰已整併至稅捐稽徵法統一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07_1 | current_tax_collection_46 |
|---|---|---|
| 適用狀態 | 已刪除(民國66年起不適用) | 現行有效 |
| 規範事項 | 拒絕所得稅稽徵調查、拒不提示課稅資料 | 拒絕各稅目調查、拒不提示帳簿文據(通則性) |
| 立法定位 | 所得稅專法分散規定 | 稅捐稽徵法統一規範,避免重複 |
| 現行引用 | 不可引用 | 應引此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7210(failure to obey summons,拒絕配合稅務傳喚提示資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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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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