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8 條
- 1.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 2.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 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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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營所稅未依限申報,補報期限內補報加徵10%滯報金(上限3萬),逾期未報加徵20%怠報金(上限9萬)。
Q · 公司營所稅遲報,滯報金跟怠報金差多少?
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結算申報但在第79條補報期限內補報,加徵核定稅額10%滯報金(上限3萬、下限1,500元);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國稅局逕行核定並加徵20%怠報金(上限9萬、下限4,500元)。第三項明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個人遲報走稅捐稽徵法。
白話解讀
報稅遲交和完全不報,在所得稅法裡是兩個完全不同等級的處罰。遲交的代價叫「滯報金」:你稅額的10%,上限三萬元,下限一千五百元。完全不報的代價叫「怠報金」:稅額的20%,上限九萬元,下限四千五百元。差距是整整一倍。這兩個等級之間有一條精確的分界線:第79條第一項規定的補報期限。在這條線之前補報,你付10%;越過這條線,你付20%。這意味著每拖一天,你離那條線就近一天,但跨過去的瞬間,成本翻倍。最關鍵的是第三項:綜合所得稅的個人納稅義務人不適用這兩項規定。換句話說,滯報金和怠報金是專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個人遲報或不報,走的是稅捐稽徵法的處罰規定,不是這條。所以這條真正在說話的對象,是每一個開公司做生意的人。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08條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逾期處罰規範,以第79條補報期限為界,劃出兩級處罰:期限內補報加徵10%滯報金、逾期未報加徵20%怠報金,並各設最高與最低金額限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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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人忘了報綜合所得稅,會被收滯報金嗎?▾
不會。所得稅法第108條第三項明確排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適用滯報金和怠報金。個人遲報的後果主要是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所得額、可能的漏稅處罰(第110條),以及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內行人提示:個人遲報雖無滯報金,但被逕行核定後若有補稅,利息從原申報截止日起算,拖越久利息越多,仍應盡早補報。
Q2滯報金可以申請減免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在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可加計利息免罰。內行人提示:司法院釋字第616號已確認滯報金須有合理上限,這就是三萬元上限的由來;若被加徵金額超過三萬元,直接申請復查。
Q3公司虧損、稅額是零,還會有滯報金嗎?▾
會。獨資合夥事業按核定所得額乘以當年度營所稅率計算基準金額再加徵10%或20%,即使虧損仍可能被核定出正數所得,且設有最低金額(滯報金1,500元、怠報金4,500元)。內行人提示:虧損年度申報的重點在保留虧損扣抵額度(第39條),不申報等於放棄未來十年的節稅籌碼。
Q4滯報金跟怠報金差在哪?▾
滯報金是補報期限內補報罰10%、上限3萬;怠報金是逾期仍未報罰20%、上限9萬並逕行核定。
Q5所得稅法108條是什麼?▾
規範營所稅逾期申報的兩級處罰,以補報期限為界劃出滯報金與怠報金。
Q6什麼是逕行核定?▾
納稅人未申報時,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直接核定所得額,數字通常比實報高。
Q7滯報金跟滯納金一樣嗎?▾
不一樣。滯報金罰『遲報』、滯納金(第112條)罰『遲繳』,兩者觸發點與計算完全不同。
Q8公司遲報營所稅怎麼補救?▾
在補報期限內立刻補報,把成本鎖在10%滯報金;超過就盡速申報避免逕行核定加碼。
Q9滯報金怎麼算?▾
核定應納稅額×10%,最高3萬最低1,500元;獨資合夥按核定所得額乘稅率為基準金額再算。
Q10被加徵怠報金要花多少救濟成本?▾
復查階段免費(自備帳證),進訴願、行政訴訟才有裁判費與律師/會計師費用。
Q11怎麼證明核定所得額過高?▾
提示完整帳冊、發票、成本費用憑證,推翻同業利潤標準的推計核定。
Q12滯怠報金 vs 漏稅罰(110條)哪個重?▾
性質不同可能併罰:滯怠報金罰未依限申報、漏稅罰罰已申報但短漏報,兩者可同時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滯報金 | 怠報金 |
|---|---|---|
| 觸發時點 | 補報期限內補報 | 逾補報期限仍未報 |
| 加徵率 | 核定應納稅額10% | 核定應納稅額20% |
| 金額上限 | 30,000元 | 90,000元 |
| 金額下限 | 1,500元 | 4,500元 |
| 核定方式 | 據申報資料調查核定 | 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 |
| 適用對象 | 營利事業(個人綜所稅排除) | 營利事業(個人綜所稅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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