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8-1 條(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滯報金及怠報金)
- 1.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 2.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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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8-1 條規範公司未分配盈餘未依限申報的處罰:補報期內補報加徵 10% 滯報金(上限 3 萬),逾期不報加徵 20% 怠報金(上限 9 萬)。
Q · 公司沒分配盈餘給股東,又忘了申報未分配盈餘,會罰多少?
依所得稅法第 108-1 條,補報期限內主動補報者按應加徵稅額另徵 10% 滯報金(最低 1,500 元、最高 3 萬元);超過補報期限仍未申報者,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並加徵 20% 怠報金(最低 4,500 元、最高 9 萬元)。計算基數為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盈餘 × 5%),非結算營所稅應納稅額。
白話解讀
公司賺了錢不分給股東,留在公司裡,政府會多課你一筆稅,這叫未分配盈餘加徵(第66條之9)。而這筆加徵的稅,也有自己的申報期限。108條之1處理的就是你連這個申報都遲交或不交的情況。結構跟第108條一模一樣:補報期限內補報,加徵應加徵稅額的10%(滯報金,上限三萬,下限一千五百);超過補報期限還不報,加徵20%(怠報金,上限九萬,下限四千五百)。這條只針對營利事業,個人不適用。聽起來像是108條的複製品,但有一個關鍵差異:未分配盈餘的「應加徵稅額」計算基礎跟結算申報的「應納稅額」不同。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稅率是5%(第66條之9),基數是公司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果你的公司刻意保留盈餘不分配,這條罰則就是你忽略申報義務的代價。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08-1 條規範營利事業違反第 102-2 條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義務的程序罰:補報期內補報者按應加徵稅額另徵 10% 滯報金(最高 3 萬最低 1,500);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者另徵 20% 怠報金(最高 9 萬最低 4,500)。本條為台灣兩稅合一制度下確保未分配盈餘加徵稅(5%)執行的關鍵罰則條款,民國 96 年依釋字第 616 號意旨增訂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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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分配盈餘要不要申報?▾
營利事業有未分配盈餘就要依限申報,盈餘為零或負數仍建議申報以避免逕行核定。
Q2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是什麼時候?▾
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的次年度由稽徵機關公告期限辦理。
Q3補報期內補報罰多少?▾
按應加徵稅額另徵 10% 滯報金,最低 1,500 最高 3 萬。
Q4逾期不報罰多少?▾
逕行核定後加徵 20% 怠報金,最低 4,500 最高 9 萬。
Q5滯報金跟怠報金差在哪?▾
滯報金 10% 是補報期內補報的處罰、怠報金 20% 是不報被逕行核定的處罰。
Q6公司沒未分配盈餘還要申報嗎?▾
建議仍辦理零申報,避免逕行核定爭議。
Q7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怎麼算?▾
未分配盈餘 × 5%,可先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實質投資等項目。
Q8逕行核定的金額怎麼來的?▾
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財報、發票、銀行往來)推計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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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滯報金 | 怠報金 |
|---|---|---|
| 觸發條件 | 補報期限內補報 | 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 |
| 加徵比率 | 應加徵稅額 10% | 應加徵稅額 20% |
| 上限 | 新台幣 30,000 元 | 新台幣 90,000 元 |
| 下限 | 新台幣 1,500 元 | 新台幣 4,500 元 |
| 核定方式 | 依公司補報資料核定 | 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金額通常較高) |
| 對偶條文 | 所得稅法第 108 條(結算申報滯報金) | 所得稅法第 108 條(結算申報怠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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