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8-1 條(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滯報金及怠報金)
- 1.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 2.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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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8-1 條規範公司未分配盈餘未依限申報的處罰:補報期內補報加徵 10% 滯報金(上限 3 萬),逾期不報加徵 20% 怠報金(上限 9 萬)。
Q · 公司沒分配盈餘給股東,又忘了申報未分配盈餘,會罰多少?
依所得稅法第 108-1 條,補報期限內主動補報者按應加徵稅額另徵 10% 滯報金(最低 1,500 元、最高 3 萬元);超過補報期限仍未申報者,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並加徵 20% 怠報金(最低 4,500 元、最高 9 萬元)。計算基數為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盈餘 × 5%),非結算營所稅應納稅額。
白話解讀
公司賺了錢不分給股東,留在公司裡,政府會多課你一筆稅,這叫未分配盈餘加徵(第66條之9)。而這筆加徵的稅,也有自己的申報期限。108條之1處理的就是你連這個申報都遲交或不交的情況。結構跟第108條一模一樣:補報期限內補報,加徵應加徵稅額的10%(滯報金,上限三萬,下限一千五百);超過補報期限還不報,加徵20%(怠報金,上限九萬,下限四千五百)。這條只針對營利事業,個人不適用。聽起來像是108條的複製品,但有一個關鍵差異:未分配盈餘的「應加徵稅額」計算基礎跟結算申報的「應納稅額」不同。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稅率是5%(第66條之9),基數是公司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果你的公司刻意保留盈餘不分配,這條罰則就是你忽略申報義務的代價。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08-1 條規範營利事業違反第 102-2 條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義務的程序罰:補報期內補報者按應加徵稅額另徵 10% 滯報金(最高 3 萬最低 1,500);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者另徵 20% 怠報金(最高 9 萬最低 4,500)。本條為台灣兩稅合一制度下確保未分配盈餘加徵稅(5%)執行的關鍵罰則條款,民國 96 年依釋字第 616 號意旨增訂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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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情況下公司不用申報未分配盈餘?▾
依第 102-2 條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已全數分配或有虧損),在無應加徵稅額時仍建議申報零金額,避免被稽徵機關逕行核定。實務上即使盈餘全數分配也要保留股東會決議紀錄。
Q2滯報金跟怠報金可以當費用扣除嗎?▾
不行。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各種稅務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滯報金和怠報金屬稅務罰鍰,不能在計算營所稅時扣除,是稅後純損失。若是會計師或記帳士疏失導致逾期,可向其求償,保留委託合約與催報通知作為佐證。
Q3補報期內補報罰多少?▾
依所得稅法第 108-1 條第 1 項,補報期限內補報者,按稽徵機關核定的應加徵稅額(未分配盈餘 × 5%)另徵 10% 滯報金,下限 1,500 元、上限 30,000 元。
Q4逾期不報罰多少?▾
依所得稅法第 108-1 條第 2 項,超過補報期限仍未申報者,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按應加徵稅額另徵 20% 怠報金,下限 4,500 元、上限 90,000 元。逕行核定金額通常較自行申報高。
Q5未分配盈餘是什麼?▾
公司年度稅後盈餘扣除彌補虧損、法定盈餘公積、實質投資後,未分配給股東的部分。
Q6滯報金跟怠報金差在哪?▾
滯報金 10% 是「補報期內補報」的處罰;怠報金 20% 是「逾補報期限不報」的處罰,且被逕行核定金額通常更高。
Q7什麼是未分配盈餘加徵稅?▾
依所得稅法第 66-9 條,公司未分配盈餘按 5% 加徵營所稅,目的是防止以保留盈餘規避股東個人綜所稅。
Q8兩稅合一制度是什麼?▾
1998 年導入、2018 年改為部分扣抵的稅制設計,目的是避免營所稅與綜所稅對同一筆所得重複課徵。
Q9未分配盈餘怎麼申報?▾
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申報書,計算未分配盈餘 × 5% 加徵稅,於公告期限內申報並繳款,保留受理證明 7 年。
Q10滯報金怎麼算?▾
未分配盈餘 × 5% = 應加徵稅額;應加徵稅額 × 10% = 滯報金,套用下限 1,500、上限 30,000。
Q11可扣除項目有哪些?▾
彌補往年虧損、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實質投資(購置設備、研發等)、其他依法應扣除項目。但必須在申報時主張,逕行核定後再爭取較難。
Q12收到罰單怎麼救濟?▾
送達後 30 日內申請復查,重點爭點通常是「應加徵稅額計算基礎」與「未列入的可扣除項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滯報金 | 怠報金 |
|---|---|---|
| 觸發條件 | 補報期限內補報 | 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 |
| 加徵比率 | 應加徵稅額 10% | 應加徵稅額 20% |
| 上限 | 新台幣 30,000 元 | 新台幣 90,000 元 |
| 下限 | 新台幣 1,500 元 | 新台幣 4,500 元 |
| 核定方式 | 依公司補報資料核定 | 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金額通常較高) |
| 對偶條文 | 所得稅法第 108 條(結算申報滯報金) | 所得稅法第 108 條(結算申報怠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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